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辖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丽芳与赵晖、王惠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晖,杨丽芳,王惠超,王伟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芳。原审被告:王惠超。原审被告:王伟标。上诉人赵晖因与被上诉人杨丽芳、原审被告王惠超、王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6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晖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是杭州市××区,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的借款担保及约定管辖是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对上诉人没有法律效力。另本案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和款项支付地均在杭州市××区。请求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698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杨丽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故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永强审 判 员 朱展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盛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