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桑敬元、桑文兰与徐波、付彩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敬元,桑文兰,徐波,付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235号申请人桑敬元。申请人桑文兰。被执行人徐波。被执行人付彩凤。申请执行人桑敬元、桑文兰与被执行人徐波、付彩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波、付彩凤在银行的存款44079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明刚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