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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中瑜与刘汝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瑜,刘汝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99号原告刘中瑜。被告刘汝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瑜诉被告刘汝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瑜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瑜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中瑜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代理审判员  侯振强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