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中瑜与刘汝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瑜,刘汝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99号原告刘中瑜。被告刘汝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瑜诉被告刘汝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瑜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瑜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中瑜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代理审判员 侯振强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