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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关友与王晓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关友,王晓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80号原告刘关友。被告王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关友与被告王晓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关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