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关友与王晓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关友,王晓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80号原告刘关友。被告王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关友与被告王晓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关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