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贺茂军、游启省、代均与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美玲、陈东武、莫玲、攀枝花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茂军,游启省,代均,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美玲,陈东武,莫玲,攀枝花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茂军,男,生于1976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启省,男,生于1969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均,男,生于1967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陈东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玲,女,生于1988年6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武,男,生于1965年10月14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玲,女,生于1969年4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代均。上诉人贺茂军、游启省、代均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美玲、陈东武、莫玲、攀枝花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5)岳池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贺茂军、游启省上诉称,上诉人代表向敬珍等120名出借人起诉债务人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代均、陈美玲、陈东武、莫玲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系典型的经济纠纷。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该公司虽然涉刑,但本案并非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其涉刑与本案的民间借贷虽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作为经济纠纷应当继续审理。本案出借代表虽然涉刑,但是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和保证责任。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为继续审理。上诉人代均上诉称,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510万元借款均是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向敬珍等120名实际出借人的资金后以贺茂军的名义借出。现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及贺茂军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贺茂军、游启省起诉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均、陈美玲、陈东武、莫玲、攀枝花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与公安机关对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贺茂军立案侦查的事实系同一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贺茂军、游启省的起诉。上诉人贺茂军、游启省、代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成审 判 员 宋川平代理审判员 陈 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竹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