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高树光与张国伟、文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光,张国伟,文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高树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国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文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树光与被执行人张国伟、文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树光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9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文甫负担案件保全费人民币4500元,由被执行人文甫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张国伟、文甫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伟已履行人民币5万元,并已将其所有的陕KWX1**现代牌轿车以人民币20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高树光,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如被执行人张国伟、文甫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高树光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