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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谢祥红与榆林市庆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祥红,榆林市庆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谢祥红,男,汉族。被执行人榆林市庆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谢祥红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庆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榆市劳仲案字(2015)第2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祥红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3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庆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