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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勇军与许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军,许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赵勇军,男,1972年2月20日生。被执行人许明军,男,1981年3月2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郇初字第71号民事判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勇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郇初字第71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永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