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勇军与许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军,许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赵勇军,男,1972年2月20日生。被执行人许明军,男,1981年3月2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郇初字第71号民事判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勇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郇初字第71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永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