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河北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孟某某诉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将企业全部财产转让他人,法人营业执照调销,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正在调查取证,依照法律程序追加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侯为旗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长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