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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保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32执1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保平与被执行人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志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保平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869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本院认为,(2013)广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保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269.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志强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3)广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洪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