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7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薛贵业与庄延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贵业,庄延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753-1号申请执行人薛贵业,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庄延宁,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青岛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薛贵业与被执行人庄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缴纳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庆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