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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臧美芳、来宾市吉旺装饰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美芳,来宾市吉旺装饰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来宾市吉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5号申请执行人臧美芳,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来宾市吉旺装饰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鸿城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来宾市吉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桂中大道***号摩尔城建材广场。法��代人吴波,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臧美芳与被执行人来宾市吉旺装饰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被执行人来宾市吉旺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来宾市吉旺装饰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被执行人来宾市吉旺装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退还预付装修工程款29000元及违约金8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473元。申请执行人臧美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来宾市吉旺装饰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被执行人来宾市吉旺装饰有限公司的房产、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来宾市吉旺装饰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被执行人来宾市吉旺装饰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华停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小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