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思军与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思军,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杨思军。被执行人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涛,董事长。杨思军与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思军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支付其工资、社保费、绩效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111389元及利息。在此前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思军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案即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被执行人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可供执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杨思军即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2960元予以扣划,今申请执行人杨思军已从该扣划款中全额受偿。至此,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