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宋永昌与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昌,曹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02号原告宋永昌。委托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涛,成年。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昌与被告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永昌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永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永昌负担。审判员 贾建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