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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宁与滨州市北城经济开发区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州滨北街道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滨州市北城经济开发区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州滨北街道办事处,吕水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李宁被执行人滨州市北城经济开发区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州滨北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吕水田申请执行人李宁与被执行人滨州市北城经济开发区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州滨北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吕水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0)禹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禹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志广审判员 王可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希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