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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马爱滨与富裕县龙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滨,富裕县龙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11号申请执行人马爱滨。被执行人富裕县龙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洪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