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李永焕,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法定代表人钱永生,董事长。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牧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案件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