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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永康与江苏给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康,江苏给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93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康。被执行人江苏给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育华。申请执行人陈永康申请被执行人江苏给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督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支付令确定被执行人被告江苏给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永康2280元。另该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申请费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已被其他案子查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督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刘必胜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