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白玛罗布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玛罗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78号被申请执行人白玛罗布,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藏族,拉萨市人。我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了被申请执行人白玛罗布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城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申请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申请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名下在拉萨无车辆登记信息,向被申请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寄去委托调查函,没有收到任何回执,现被申请执行人白玛罗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人身下落不明。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坚参曲达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才旺格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