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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卢新生与唐山市丰南区新启物资有限公司、张秀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新生,唐山市丰南区新启物资有限公司,张秀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669号申请执行人卢新生。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新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秀静。被执行人张秀静,1975年1月13日。本院在执行卢新生与唐山市丰南区新启物资有限公司、张秀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丰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苏永中执行员  孙满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