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卢新生与唐山市丰南区新启物资有限公司、张秀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新生,唐山市丰南区新启物资有限公司,张秀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669号申请执行人卢新生。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新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秀静。被执行人张秀静,1975年1月13日。本院在执行卢新生与唐山市丰南区新启物资有限公司、张秀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丰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苏永中执行员 孙满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