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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郭艳霞与侯志涛、曹国芳、白成双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侯某某,曹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志涛、曹国芳、白成双向申请执行人郭艳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侯志涛一次性向郭艳霞支付了人民币3万元,申请执行人郭艳霞放弃本案剩余执行标的的执行,执行费900元已有侯志涛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