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72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投资人:李晓,该歌厅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湖州凤凰街道名赫歌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戴立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