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7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与谷延波、谷战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谷延波,谷战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6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玉良,行长。委托代理人:聂银兵,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委托代理人:陈晓辉,该行职工。一般代理。被告:谷延波,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被告:谷战良,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诉被告谷延波、谷战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自动撤回对被告谷延波、谷战良的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丁战芳审 判 员  张汉宗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