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齐应凤与郑玉鹏、保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应凤,郑玉鹏,保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82号原告齐应凤,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郑玉鹏,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南市区。被告保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1209号。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负责人赵贺冲。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应凤与被告郑玉鹏、保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应凤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起诉予以撤回。本院认为,原告齐应凤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应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齐应凤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