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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卫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605号申请人王卫。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支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