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581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东阁、王苏红,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甲。委托代理人何秀江,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小彪独任审判,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东阁、王苏红、被告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秀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东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沈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争吵不断,被告时常有家暴行为,原告曾多次报警,被告一直不知悔改。2015年10月8日,儿子沈某乙查出患有××,被告对此不管不问,原告独自承担巨额医药费,独自在医院照顾儿子,原告无力维持如此冷漠的家庭。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医疗费、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沈某甲辩称,原告的所说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感情很好,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是从儿子患××引起的,被告已经为儿子支付了十几万的医疗费,并不是由原告一人承担。原被告还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给孩子一个家也为了孩子能早日康复,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年××月××日在东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沈某乙,后沈某乙确诊患有××,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沈某乙的门诊病历及治疗票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应该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生子沈某乙患病,原被告双方应竭尽所能照顾幼子,尽到为人父母之本分,对孩子的治疗有不同意见应尽可能的协商解决,不宜在此时发生争吵。况且,孩子仍在康复治疗期间,需要父母照顾,希望原被告双方相互谅解,共同为孩子康复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纳,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上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柏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时应同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一并提交一审法院,逾期视为未上诉,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具体流程,上诉人应当在上诉期内到一审法院立案庭开具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并按照下列相关信息交费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本上诉须知具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