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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伟伟、苏秀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伟,苏秀丽,莫美环,谢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85号申请执行人黄伟伟,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苏秀丽,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莫美环,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谢宗良,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瑶族,现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黄伟伟、苏秀丽与被执行人莫美环、谢宗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美环、谢宗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伟伟、苏秀丽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美环、谢宗良支付工资款15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32.5元,合计15632.5元;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莫美环、谢宗良的房产、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莫美环、谢宗良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华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小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