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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赵振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117-2号被执行人:赵振坤,资中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赵振坤罚金一案,作出的(2011)资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以种地为生,妻子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又因购买假种子造成大面积农作物绝收,生活十分困难,又无其他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资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志      贤审判员 曹      培      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畅      庆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