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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石艳芳与罗辉、陈彩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艳芳,罗辉,陈彩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17号原告:石艳芳,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404912。被告:罗辉,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姬磊,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635203。被告:陈彩侠,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艳芳诉被告罗辉、陈彩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艳芳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