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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守国与王文斌、王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国,王文斌,王立华,王士洪,云绍芹,贾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国。被执行人王文斌。被执行人王立华。被执行人王士洪。被执行人云绍芹。被执行人贾玉宝。本院在执行王守国与被执行人王文斌、王立华、王士洪、云绍芹、贾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军执行员  苏永中执行员  李玉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