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保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21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款5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邓某某在银行的存款57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得到了保障。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21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执行被执行人邓某某的执行内容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21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雷秋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