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德卡思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德卡思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973号原告青岛市德卡思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城阳区西城汇社区北100米。法定代表人金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177号。法定代表人崔继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德卡思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德卡思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德卡思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青岛市德卡思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仲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