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与张艳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张艳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3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杜小飞,任行长。被告:张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诉被告张艳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星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一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