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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艾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315号原告张某,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闫某,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某,男,198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本院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艾某某在提交答辩状��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艾某某住所地为辽宁省铁岭县,另被告于2014年3月份开始居住于沈阳市浑南区,经常居住地为沈阳市浑南区。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辽宁省铁岭县,经常居住地为沈阳市浑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艾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颖代理审判员  卢 新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