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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6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龚建平与任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平,任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473号原告龚建平,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华诚,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义平,男,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平与被告任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玄志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