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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迁安市聚盛汽车修理部与郝清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聚盛汽车修理部,郝清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212号原告:迁安市聚盛汽车修理部,住迁安市迁安镇三里营村东。法定代表人:陈银,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迁安镇陈庄村62号,身份证号:130226197310061315.:委托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郝清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聚盛汽车修理部与被告郝清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聚盛汽车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小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