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唐山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唐山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2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红军大街27号。负责人刘国庆,该办事处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建国路5号楼。法定代表人云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征。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唐山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23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伟执行员 宗 群执行员 谢建惠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