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董士清与殷富顺、陈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士清,殷富顺,陈善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448号原告:董士清,山东绿兰莎啤酒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伊斌,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富顺,现在山水一城小区23号楼西单元1102室。被告:陈善梅。原告董士清诉被告殷富顺、陈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提供被告“殷富顺”的信息不详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殷富顺,原告所提供被告“殷富顺”的信息不详细,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属于被告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士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