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839号原告乔某某,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单某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