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阳铃与单丹阳、楼巧莲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丹阳,周阳铃,楼巧莲,单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丹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阳铃。原审被告:楼巧莲。原审被告:单云生。上诉人单丹阳因与被上诉人周阳铃、原审被告楼巧莲、单云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巍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单丹阳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单丹阳经常居住地位于河北省,本案应由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仅凭原来一张借条中的约定确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其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已重新出具一份还款协议,故本质上本案仍应按被告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巍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借据》中已对纠纷管辖作了约定,“最终由东阳市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还款协议只明确了还款事项,并未改变管辖约定。上诉人提出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永强审 判 员 朱展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盛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