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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粉兰与曹进明、纪爱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粉兰,曹进明,纪爱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572号原告高粉兰。委托代理人郭俊鸽,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少华,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进明。被告纪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粉兰与被告曹进明、纪爱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高粉兰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用751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沙林霞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人民陪审员  韩苏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