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粉兰与曹进明、纪爱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粉兰,曹进明,纪爱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572号原告高粉兰。委托代理人郭俊鸽,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少华,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进明。被告纪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粉兰与被告曹进明、纪爱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高粉兰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用751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沙林霞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人民陪审员 韩苏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