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艳飞、李小世与刘广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飞,李小世,刘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小世,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广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艳飞、李小世与被执行人刘广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艳飞、李小世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民币157136.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刘广飞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