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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春江与岳永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江,岳永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744号原告李春江。被告岳永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111号。负责人:王英,职务: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春江诉被告岳永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春江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江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春江承担。审判员  张丽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