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3民初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姚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第459号原告姚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庭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姚华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