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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3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军平与余召平、余成娃、李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303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余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10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3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2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944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李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某某、李某某自愿于2016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1万元;于2016年2月3日偿还借款1.5万元,下剩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6年3月1日一起来法院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3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