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亮亮与被告李茂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亮,李茂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562号原告:陈亮亮,男,汉族,南昌县人。被告:李茂权,男,汉族,南昌县人。原告陈亮亮与被告李茂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亮亮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对被告李茂权所有的财产在2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原告陈亮亮已向本院提供李兰兰所有的房产:坐落于东湖区董家窑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亮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茂权在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李兰兰所有的房产:坐落于东湖区董家窑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