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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庄国凡与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国凡,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庄国凡。被执行人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男,1972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铖。本院在执行庄国凡申请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苏永中执行员  李玉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