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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市支行与邓元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市支行,邓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邓元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元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1)禹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禹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志广审判员 王可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希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