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翠莲与河北省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莲,河北省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刘翠莲。被执行人:河北省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飞良。刘翠莲申请河北省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7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翠莲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73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海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