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卫中与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7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本院执行的王卫中与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1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建平应向王卫中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赵建平负担。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建平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赵建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卫中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 伟 微信公众号“”